全文公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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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2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2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22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保障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增强法律监督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为上海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法治保障。
二、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投入更高水平平安上海建设,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坚持以落实国家战略为牵引,积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引领社会法治意识,提升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检察机关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及时有效履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职能,依法惩治各类犯罪活动。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健全对公安机关立而不侦、退而不查、久侦不结等问题的监督机制,落实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完善对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监督,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加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
检察机关应当健全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财产刑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完善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强化对超期羁押、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监督;深化探索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完善对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四、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民事诉讼领域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增强类案监督质量和效果;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起诉;依法纠正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超标的执行等行为;加强虚假诉讼监督,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健全防范、发现和追究虚假诉讼联动机制。
五、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依法督促纠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会同有关单位深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实现重点领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有效衔接。
六、检察机关遵循积极、稳妥、审慎的原则,依法探索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会同有关单位建立检察机关介入重大公益事件调查机制,完善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依法探索实施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设立公益诉讼资金专门账户,用于存放公益损害修复费用、赔偿金,依法统筹用于公益保护。
七、检察机关应当与金融监管部门、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建立健全金融安全数据研判、风险预警、办案会商等工作机制,将严惩金融违法犯罪与推动完善金融监管有机结合,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检察机关应当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集中统一履职,推进优势产业集聚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八、检察机关实行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统一集中办理,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救助机制,依法惩戒、精准帮教罪错未成年人;依法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等干预、矫治措施和对被羁押、执行刑罚未成年人的分押分管分教等制度,强化监护监督、督促履职和综合治理,促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紧密协同。
九、检察机关应当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刑事司法阶段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结果可以交由行政执法机关作为行政处罚是否从宽的参考,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十、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建立完善与支持国家战略实施相适应的法律监督保障体系。
本市支持浦东新区检察机关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金融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等方面率先探索。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等区域内的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联动,提升法律监督效能。
十一、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的法治保障,依法惩治妨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哄抬物价、造谣滋事、制假售假、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犯罪,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强制、征收征用和行政处罚等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公益保护,促进完善应急状态公共安全治理。
十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需要依法调阅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查询调取信息数据,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复议。检察机关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或办理情况回复检察机关。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十三、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完善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加强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
审判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卷宗调阅制度;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审判委员会讨论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或死刑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以及其他与法律监督有关的有重大社会影响、重大分歧案件或者重要议题,应当通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列席。
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保障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规范运行,推进实现办案数据和信息网上流转与查询,健全完善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等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加强诉讼权利保障;积极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提供支持。
本市将法律监督意见落实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评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经费保障和办案业务装备建设。
十四、本市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健全案件咨询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审判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通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以及公安机关处理情况,依法加强监督。
十五、本市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充分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强化数据共享责任,细化数据使用权限,推进法治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加强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研发应用,构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网上业务办理闭环,深化执法司法办案协同,为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提供科技支撑。
十六、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法律监督年度报告、专题报告制度,定期分析公布法律监督工作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工作机制,强化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健全制度、加强监管、堵塞漏洞、防范风险、履职尽责等检察建议,推动形成社会治理长效机制。
十七、检察机关应当深化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积极推进区域司法政策适用标准统一、区域检察数据和服务平台共享集成,促进区域人才交流和联合培养,提升区域法律监督保障水平。
十八、本市深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依法健全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完善对专门审判机构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检察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完善与法学院校的协同育人机制,提升检察队伍科学管理水平,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本市完善检察官权益保障制度,对检察官因依法履职受到侵害的应当救济保障,受到不实举报的应当及时澄清,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十九、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强化案件管理、检务督察;深化检务公开,落实公开听证、公开宣告等制度,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拓宽公众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有关机关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监督;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涉法涉诉信访领域内的联动机制,推动检察机关更好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二十一、本决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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